第185章 《公堂陰沉沉,冤枉少年郎》(1 / 2)

初秋時節,早晨陽光明媚,午後陰陰沉沉,像是要下雨一樣。如期開庭,八月二十七日申時,榕城知府衙門,對五月十二日發生在台江區驛站“盜馬賊”一案,開庭審理。

開庭審理:是指衙門於確定的日期,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,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,在公堂上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訴訟活動。

被告方聘請時任省城商務局辯護狀師連蕊兒代理申訴。

連蕊兒出示持有清朝官府頒發的職業執照,法律文書撰寫人——“代書”之手。知府大人看後認可了。

被告方出庭旁聽者有:劉曼,楊柳,江上月。

關於“盜馬賊”一案,說難斷案,也真難,是很複雜;說簡單,也簡單,也容易了結。

楊景在本年五月十二日早晨,台江區郵差員正要牽馬出棚外送信件時,看見有個人臉上臟兮兮的,正在鬼鬼祟祟地吃馬糧——玉米,他馬上回辦公室打電話到巡捕房,報警說:“發現盜馬賊,趕快派大隊人馬過來!”

於是,十幾個巡捕房過來,不問青紅皂白,不等楊景將另一隻草鞋穿上,就已經把他五花大綁了。還把地上泡玉米的破壇子片拿起來作為證據。之後馬上把楊景送往福州城外的平潭荒島監獄裏。等楊景清醒過來,已經太晚了,一切已成定局!

郵局人員在“卷宗”裏陳述記載是:五月十二日早晨,我正要牽馬出棚外送信件時,看見一人,臉上臟兮兮的,正在鬼鬼祟祟地吃馬糧——玉米,於是我馬上回辦公室打電話到巡捕房,報警說:“發現盜馬賊,趕快派大隊人馬過來圍捕!”

證據是:“有地上泡玉米的破壇子片為證據。”

僅憑偷吃玉米,等於偷吃“馬口糧”,就是致命的犯罪。

審案時,按規定:原告、被告以及證人和有牽連的人等,都一律跪著聽審。

但本案原告不被要求下跪,他因公維護正義,隻站在左邊。而被告楊景跪在右邊。

到堂後先是低頭伏跪,未經允許,不能隨便抬頭。按照大清律法審判程序的規定,先審原告,再審被告,其後詢問證人。

本案首先由原告站在公案左邊的原告石上,按照法官的要求,將案原由和事實陳述清楚。